关于2026 年度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 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各区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本年度律师系列、公证员系列中级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在本市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近2 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 个月。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和近一年社保缴费记录),不受理申报。公证处在编在岗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申报。对于上年度评审未通过的人员,除有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外,本年度原则上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最近3 年内无行政处罚或律师、公证员行业处分记录,无尚未结案的行业违法违纪调查事项;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证书。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律师

(1)取得博士学位;

(2)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担任专职律师2 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专职律师5 年以上;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专职律师7 年以上。

2.公证员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 年。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的人员,如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由单位推荐,经审核后,可以破格申报。原则上资历不能破格。

(三)专业工作条件

申报中级职称的律师,每年需办理诉讼类律师业务5 件及以上;非诉讼类律师每年需服务客户3 家及以上。

申报中级职称的公证员,年办证量需达到60 件及以上。

(四)业务成果条件

申报中级职称的律师、公证员需提供下列业务成果之一:

1.案例说明(每篇不少于5000 字)2 篇;

2.任现职期间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出版专业论著1 本。

(五)单位工作考核要求

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公证员由所在单位提供;律师如三年内均在本市执业,无需自行申请,由市律师协会统一提供,如三年内曾在外地执业的,由当地律师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考核结果并上传至附件)。

三、申报转评要求

已获得非本专业系列中级职称的律师、公证员申报转评的,除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外,还须从事相关工作1 年及以上,且上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或合格。

四、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系统登录:申报对象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选择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查询本专业评审通知并点击进入。申报人在填写材料前应仔细阅读网上相关信息要求。

申报材料须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并经单位和区局核实加盖公章后,彩色扫描制作PDF 或通用图片格式电子文档。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所在单位需认真审核,凡证书、证明、文章、业绩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即取消资格。

2.申报时间:2026 年5 月11 日至6 月12 日,申报者必须在此日期前完成申报提交。对于因申报人材料受理不全、经行业

主管部门反馈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审核受理。

(二)书面申报

在网上审核通过后,受理点会根据审核通过时间,另行通知申报人书面申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请申报人根据受理点的通知,按时前往受理点线下提交书面材料。

1.书面受理时间:2026 年6 月15 日至7 月10 日。

2.申报地点:

①律师系列受理点:

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肇嘉浜路789 号33 楼)联系人:滕佳益;联系电话:021-64030000-188

②公证员系列受理点:

上海市公证协会(上海市胶州路699 号12 层207 室)

联系人:乔娜、郑杉杉;联系电话:021-62184408-207、103

五、评审程序

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律师、公证员中评委”)承担本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案例、论文或论著鉴定。由律师、公证员中评委组织执行学科组对申报材料中的案例、论文或论著等进行鉴定,作为执行中评委评审依据。

(二)执行中评委评审。按照评审标准,根据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及鉴定,参考个人业务小结等材料,进行综合评议表决。

(三)公示。通过执行中评委评审的申报人,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公示5 个工作日以上,期满无异议,颁发电子证书。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所在单位需认真审核,凡证书、证明、论文、业绩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即取消资格。

六、其他

资历、任职年限计算至2026 年6 月30 日。中间若有间断,可累计计算。

附件:1.2026 年度送审材料目录(中级)

2.本人业务小结主要内容(格式)

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6 年5 月11 日

附件1:

2026 年度送审材料目录(中级)

受理编号: (评审委员会填写)

姓名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全称)

申报职称

序号

名 称

提交材料

要求及说明

(单双面打印无要求)

原件

打印件

复印件

1

评审申报表(网上生成)

3

签字(印章)加盖单位公章(在编公证员还需区人社局盖章,非编公证员需所属区司法局审核盖章)

(A4 大小)

2

本人工作业务小结

(3000 字)

1

本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A4 大小)

3

学术成果材料

任选其一提交即可

各1

论文应为任现职称期间发表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刊物上;著作应有ISBN 编码;主编或参与编著应写明个人所著字数、内容

4

案例卷宗各1 份,各附案例说明各1 份

各1

确系本人主办案件

(A4 大小)

5

身份证

申报时携带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复印件(1 份)交评审机构留存

所属区司法局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A4 大小)

6

学历、学位证书

7

执业证书

8

其他系列职称证书

9

奖励、荣誉、年度考核等证明材料

10

其他需要说明的证明材料

1

比如,

1.如有满足申报转评条件的,请提供申报人之前已获得的其他系列中级职称的职称评定书(或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复印件和评审申报表复印件,各1 份。

(A4 大小)

2.如有延迟退休人员,需提交 “延迟退休审批表”或单位与个人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书。

注:

1.上述材料均需上传系统。

2.工作业务小结需包含:工作内容自述、团队角色描述、创新业绩贡献等。

3.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依次放入文件袋中,并在文件袋正面填贴送审材料目录。

4.送审材料一律不予退还,请做好备份。

附件2:

本人业务小结主要内容(格式)

一、个人概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学位

专业

身份证号码

从事律师/公证员工作起始年月

从事司法工作起始年月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

工作、学习简历(从高中开始)

起止年月

单 位

任职

证明人

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论著情况

论文题目(或书名)

发表或出版时间

杂志或出版社名称

二、从事律师/公证员业务主要情况

说明本人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业务情况,包括业务量、所涉及的专业等等进行介绍(对案例的介绍在1000 字以内)。

三、能够体现本人理论水平、工作能力、社会影响的其他事项主要包括:

1.组织指导有关法学理论或律师/公证员业务的专题研究及成果;

2.处理律师/公证员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3.担任重要企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

4.发表高质量论文、著作;

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从事社会公益活动;

6.指导其他律师/公证员工作;

7.曾获重要奖励;

8.本人认为值得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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