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6年度上海市中小学教师 高级职称(宝山)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
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沪人社
专〔2025〕1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6年度上海市中小学教
师高级职称(宝山)评审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本区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研
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等基础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基础教育机
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或教研员。
共设23个学科,具体 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
学、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生物、体育、劳
技、计算机、幼教、教育管理、特殊教育、社区教育、艺术、
科学教育、综合实践活动(含校外实践教育)、健康教育、教
育科研、德育、少先队教育。
二、评审组织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会
同宝山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 组建上海市中小学教
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宝山区)(以下简称“区评委
会”)负责组织宝山区语文等23门学科的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各基础教育机构组建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
会”),报区教育局备案后,负责本单位中小学教师职称的考核、
推荐和聘任等工作。聘委会由5-9人组成,一般由校长任主任委
员。聘委会中应有教代会(或工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
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1/3且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申报要求
(一)基本条件
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
法和法律,具有优良的思想政治素质、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
的职业信念,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近3年考核均为“合
格”以上。
2.根据所在单位类型或任教学段,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3.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
作量和教师职务培训。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
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
任教5年以上;197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具备大学专科
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或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高中
教师要有不少于1个学年的初中或乡村学校任教经历。
3.任教学科(岗位)资历
申报学科须与目前任教学科(岗位)一致,提交的教科研
成果应与所任教育教学工作以及申报学科(岗位)相一致。申
报高级教师的,目前所任教学科(岗位)的经历原则上自任教
以来应累计满5年,具有博士学位的应累计满2年。
(三)业绩条件
任一级教师以来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区级以上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
文(含技术工作总结等);
(2)其他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实践研究成果(含校本以上
课程、在市级以上信息化平台分享的自创教学资源等)。
(四)破格申报
申报教师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当放宽学
历、任职资历条件。原则上,任职资历放宽不超过1年,且在中
小学教师岗位的经历不少于3年。
任一级教师以来,主持过市委、办、局的厅局级以上重大
教育改革实践或研究课题,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
(排名前3)。
(五)连续申报
当年度评审未获通过的教师,次年一般不得连续申报。如
在新的一年,在教育教学或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出成
果,且该成果对本市基础教育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由本人申
请,且经学校、区教育局推荐,方可连续申报。
(六)转评申报
从其它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转到中小学教师岗位满1年,且
符合其他申报条件,可申报转评高级教师。
如取得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的人
员流动到基础教育机构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且申报学科
与原职称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首次申报转评可适用简易
程序。
(七)其他条件
1.支教教师。任现职以来,经区级以上党政部门组织援
派,且援派期为1年以上的教师,或符合内地西藏班新疆班任教
经历要求的,可享受相关支教教师政策。申报高级教师可适当
放宽资历年限,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在对口支援地区完成的
论文、调查报告等可视作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成
果。
2.乡村教师。在乡村学校任教满10年,且现仍在乡村学校
任教,申报高级教师可缩短1年资历年限,论文不作限制性要
求。新城学校教师申报高级教师参照执行。关于乡村学校范围
请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乡村学校名单〉
的通知》(沪教委人〔2025〕34号)。乡村学校工作经历年限
计算是截止至2026年12月31日。
3.班主任。在中学和小学从教累计满30年,其中担任班主
任工作年限累计不少于20年,现仍在班主任岗位,近5年年度考
核至少有1次优秀的,申报高级教师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对符
合班主任申报条件的教师,在参加德育学科高级教师职称评审
时予以重点倾斜。
四、评聘程序
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基本
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符合本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教师向本人所在
单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等。
(二)考核推荐
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应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
准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缺额申报。
用人单位聘委会根据国家和本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本单位考核推荐等工作的具体办法。聘委会需认真审核本单位
申报教师所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并提供书面审核意见;开展
师德素养、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及诚信情况的评
价考核,择优推荐。申报教师所有申报材料需在本单位公示不
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评委会。
(三)资格审核
区评委会按规定审核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情况
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教育局。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的申报资格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教育局共同确
认。经确认后,方可进入评审程序。原则上,进入评审程序
后,申报教师和用人单位不可随意撤回申请。
对破格申报、连续申报等情况,应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和区教育局进行会商,经讨论同意后,方可进入评审程
序。
(四)专家评审
区评委会可通过成果鉴定、随堂听课(说课)、面试答
辩、专业能力测试等多种形式开展综合评议。从专家库中抽取
专家组成执行学科组和执行评委会,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按
照评价标准和评审规则,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统一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区两
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备案,并由区评委会下达评
审结果通知,取得职称的时间自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计算。
(五)单位聘用
用人单位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将通过评审的
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五、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9月11日— 9月28日。请各校于 9月28日
24:00前,完成申报教师的校内评审、材料公示及“上海市职称
服务系统平台”申报教师材料审核及提交工作,逾期没有审核或
因其他原因没有在系统提交材料均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二)纸质材料递交截止日:9月28日。地点:一中心小学
东部校区(宝东路580号)。上海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
员会(宝山)办公室不接受申报教师个人委托评审的材料,必
须经由申报教师所在学校(单位)审核同意,统一上报。
(三)专业水平测试:10月31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组织评审:11月—12月,根据申报情况,区评委会
组织随堂听课(说课)、面试答辩、专业能力测试等多种形式
开展综合评议。
(五)结果公示:12月,召开高评委会议,投票产生评审
意见,区评委会对评审结果在区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工作纪律及监督管理
(一)工作纪律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
定》《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
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回避规定》。在职称评审全过程中,本人或亲属关系人员不得
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
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由于相关人员隐瞒应当
回避情形,造成工作结果不公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或
者撤销获取的资质。
申报教师是材料真实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
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
且无违反职称评审相关规定的行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
报职称(已通过评审的,由评委会取消评审结果),并记入职
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和纳入师德师风失信名单。学校是材料审核
的第一负责人,确保申报人员基本情况、简历、工作情况、总
结、获奖情况等属实并签章。发现协助篡改、造假、谎报、刻
意隐瞒等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监督管理
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及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本区域内教师职称工作的指导协调
和监督检查。做好对区评委会的管理,加强对评委会专家的培
训,保证评审、聘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纪检等部门参与教师
职称评聘监督工作。
上海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宝山)办公室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联系人:黄老师 66592617
上海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宝山)办公室
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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