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本市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制定以下办法并通知如下: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共10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共13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与职称对应办法
  对于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共9项,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二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四、其他
  (一)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如企业法律顾问、质量、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附件

                     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
文  件  号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房地产估价师
建房[1995]147号
经济师
2
造价工程师
人发[1996]77号
理工类学历:工程师或经济师
非理工类学历:经济师
3
注册城市规划师
人发[1999]39号
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理工类学历:工程师或经济师
非理工类学历:经济师
4
执业药师
人发[1999]34号
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5
注册安全工程师
人发[2002]87号
工程师
6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人发[2002]106号
工程师
7
注册验船师
国人部发[2006]8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A级:工程师
B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级:助理工程师
D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8
注册计量师
国人部发[2006]40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9
注册测绘师
国人部发[2007]14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0
注册消防工程师
人社部发[2012]5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二级:助理工程师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
文  件  号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出版
人发〔2001〕86号
初级: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
中级: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
2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国人部发〔2003〕39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中级:工程师
高级:高级工程师
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4]13号
工程师
4
通信
国人部发[2006]10号
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5
机动车检测维修
国人部发[2006]51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6
社会工作者
国人部发[2006]71号
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助理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师
7
银行业专业人员
人社部发〔2013〕101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初级:经济员或助理经济师
8
资产评估师
人社部发〔2015〕43号
经济师
9
房地产经纪
人社部发〔2015〕47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
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
10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人社部发〔2015〕59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试验检测室:工程师
助理试验检测室:助理工程师
11
工程咨询(投资)
人社部发〔2015〕64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12
矿业权评估师
人社部发〔2015〕65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助理经济师
矿业权评估师:经济师
13
土地登记代理
人社部发〔2015〕66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
三、勘察设计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
文  件  号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人发[2003]24号
工程师
2
注册电气工程师
人发[2003]25号
工程师
3
注册化工工程师
人发[2003]26号
工程师
4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航)
人发[2003]27号
工程师
5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人发[2002]35号
工程师
6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
国人部发[2005]58号
工程师
7
注册环保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5]56号
工程师
8
注册结构工程师
建设[1997]222号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
9
注册建筑师
建设[1994]598号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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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专发〔2017〕2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6〕19号)精神,发挥好职称工作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投入创新创造创业实践,现就完善本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办法
  根据国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文件精神,从2017年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本市职称评审申报的前置条件。
  (一)完善岗位聘任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由用人单位结合岗位工作需要自主确定。
  (二)优化职称评价办法。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评审机构可将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纳入评价要素之一,在职称评审中分类制定科学合理的考察评价办法。
  (三)突出业绩评价导向。对于在科技创新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见附件),乡村教师、基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基层农业技术人员,本市选派援藏、援疆等赴对口支援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和岗位,不作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应进一步强化岗位履职能力、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水平评价。
  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国际化大都市和卓越全球城市的目标,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国际交流能力和现代化工作手段,全方位提升本市人才的国际竞争力、辐射力、影响力。
  (一)发挥行业部门指导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设置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能力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工作。
  (二)鼓励用人单位加强员工能力素质培训。各用人单位,特别是基层用人单位要继续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培训、自学、考试等多种方式和手段,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提升岗位任职综合素质。
  (三)将外语、计算机能力考核纳入继续教育内容。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和考试作为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内容之一,学习时间和考试成绩计入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
  三、对古汉语、医古文能力的考核和评价,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本市相关规定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科技创新工作业绩成就的说明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26日

附件

关于科技创新工作业绩成就的说明

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业绩成就突出、成果显著主要表现为:
1.取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具有个人证书;
2.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
3.取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授权且应用较好的前三位发明者;
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
5.列入国家或本市“千人计划”培养的;
6.列入上海市领军人才计划培养的;
7.列入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科研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负责人;
8.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
9.在国际著名的专业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代表性论文,并为国际学术技术界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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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人社外发〔2015〕4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未尽事宜明确如下:

一、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未实际出国(境)学习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二、通过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方式获得国(境)外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如就读院校属于国内“211”高校或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并参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第2点申报。

(二)如就读院校既不属于国内“211”高校又不属于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并参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第5点申报。

同时,上述人员应获得国内高校颁发的相应的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学习时间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在外学习时间及留学期间护照签证和出入境记录为准。

三、在国内高校就读期间退学或肄业赴国(境)外留学并将国内学分转往国(境)外高校的,须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四、在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利用假期等在国内通过各种非学历教育项目、方式等获得学分并转往国(境)外就读院校的,其转出的学分不应超过获得该学位应修总学分的20%。

五、在提出申请至户口迁入本市期间用人单位及个人有关信息不应发生变更,如因变更造成无法落户的,须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撤销申请,6个月后方可重新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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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6年度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有效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化评审工作,并配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实施,现对2016年度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及依据 
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以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考评原则,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作出公正、全面的评价,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依照《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 [1999]52 号)。

二、业设置 
1、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2、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3、日用化学工程
4、建设交通类(土建施工、城市管理、房地产)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中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条件。
2、申报人具备与申报职称一致或相近的专业,并在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
3、学历和资历要求: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任职资历计算日期至2016年年底。
4、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外,申报人需通过全国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考试。
5、  对取得以下奖励或入选相应培训计划,但学历、资历等未达到正常申报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在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以破格申报: (1)国家级科学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2)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3)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前三位发明者;(4)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5)列入上海市领军人才“后备队”人选; (6)列入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科研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负责人;(7)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态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
6、外省市在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申报条件且在上海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7、论文要求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建筑专业必须是独立)撰写过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报告、总结两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省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在校期间论文不作为评审论文),主送论文须为申报人独立撰写并注明。
8、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必须通过知识产权、创新知识或项目管理三门公需科目选择二门(中级班,4学分)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

具体报名事宜,可以浏览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www.sacee.org.cn 。

四、材料要求与下载见下载中心 
(注:申报者按照自己所申报的相关专业材料要求准备材料)

五、对申报者所在单位的要求 
单位应对申报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所填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在第9页“业绩、论文、论著等情况的核实意见 ” 栏内对申报者作为评审的各项主要业绩方面明确写上核实意见,并盖章。凡未写入核实的其他内容在评审时不能作为主要业绩对待。

 

六、申报流程

(1)至上海职业经理人事务所购买一套《申报材料》(内附《申报指南》、《样张》和受理编号,受理编号一一对应不可重复使用);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2)根据《申报材料》里的要求,将所有申报资料准备好;

(3)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资料递交到事务所,由工作人员审核;

(4)事务所工作人员会操作网上申报,并根据高评委和人社局的要求,通知申报人补充部分材料;

(5)等候21世纪人才网公示评审结果。

七、材料领取及申报时间
材料领取时间:2016年5月4日开始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 ,下午 1:00–16:30)。

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材料递交时间:2016年7月1日~7月28日。

 

八、收费标准

根据人事主管部门规定,本市中高级职称评审须在递交书面材料的同时,全部进行网上申报(中级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专业暂不执行)。网上申报操作较为复杂,并对之后的初审和评审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事务所将在收到并审核申报人的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之后,由专人统一负责操作网上申报。

全部评审流程产生的费用如下:

材料费(整套《申报材料》):      60元/人  (内附《申报指南》、《样张》、和受理编号)。 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评审费:                                      1000元/人

(网上申报)服务费:                   300元/人

服务费(评审通过者领证时支付):200元/人(评审通过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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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6年度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有效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化评审工作,并配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实施,现对2016年度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及依据

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以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考评原则,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作出公正、全面的评价,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依照《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 [1999]52 号)。

二、专业设置

1、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2、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3、日用化学工程

4、建筑设计与施工

5、生物与医药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中的工程师职务任职条件。

2、申报人具备与申报职称一致或相近的专业,并在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

3、学历和资历要求: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任职资历计算日期至2016年年底。

4、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外,申报人需通过全国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考试。

5、获得国家级奖或省、市、部级奖(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时,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要求。

6、外省市在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申报条件且在上海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7、论文要求:

( 1 )独立撰写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一篇以上(论文无须公开发表,在校期间论文不作为评审论文)。

( 2 )参与编写和本人专业相近的教材或著作,其中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两万字。

8、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必须通过知识产权、创新知识或项目管理三门公需科目选择二门(初级班,2学分)培训,

并持有合格证书。具体报名事宜,请登录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http://www.sacee.org.cn/)。

9、事业单位人员需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推荐申报。

四、材料要求与下载-见下载中心

(注:申报者按照自己所申报的相关专业材料要求准备材料)

五、对申报者所在单位的要求

单位应对申报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所填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在第 8页“ 业绩、论文、论著等情况的核实意见 ” 栏内对申报者作为评审的各项主要业绩方面明确写上核实意见,并盖章。凡未写入核实的其他内容在评审时不能作为主要业绩对待。

六、申报流程

(1)至上海职业经理人事务所购买一套《申报材料》(内附《申报指南》、《样张》、和受理编号,受理编号一一对应不可重复使用);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

(2)根据《申报材料》里的要求,将所有申报资料准备好;

(3)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资料递交到事务所,由工作人员审核;

(4)等候评审结果。

七、材料领取及申报时间

材料领取时间:2016年5月4日开始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 ,下午 1:00–16:30)。

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材料递交时间:2016年7月1日~8月26日。

(建筑设计与施工专业截止时间:2016年7月28日)。

八、收费标准

根据人事主管部门规定,本市中高级职称评审须在递交书面材料的同时,全部进行网上申报

(中级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专业暂不执行)。网上申报操作较为复杂,并对之后的初审和评审

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事务所将在收到并审核申报人的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之后,由专人统一

负责操作网上申报。

全部评审流程产生的费用如下:

材料费(整套《申报材料》):      60元/人  (内附《申报指南》、《样张》、

和受理编号)。 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评审费:                                      600元/人

(网上申报)服务费:                   300元/人(中级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专业暂不执行)

服务费(评审通过者领证时支付):200元/人(评审通过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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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人社外发〔2015〕4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30日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见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www.21cnhr.gov.cn和www.shafea.gov.cn予以公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的人才。

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  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单位报告。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

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四)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七)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八)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九)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先在www.21cnhr.gov.cn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二)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三)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六)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七)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第八条  轮候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量调控,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名单发送、批件制作。

第九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十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四)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对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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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5号)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5号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5年8月13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给予扶持。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对继续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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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5年度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有效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化评审工作,并配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实施,现对2015年度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及依据 
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以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考评原则,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作出公正、全面的评价,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依照《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 [1999]52 号)。

二、业设置 
1、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2、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3、日用化学工程
4、建设交通类(土建施工、城市管理、房地产)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中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条件。
2、申报人具备与申报职称一致或相近的专业,并在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
3、学历和资历要求: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任职资历计算日期至2015年年底。
4、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外,申报人需通过全国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考试。
5、  对取得以下奖励或入选相应培训计划,但学历、资历等未达到正常申报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在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以破格申报: (1)国家级科学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2)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3)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前三位发明者;(4)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5)列入上海市领军人才“后备队”人选; (6)列入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科研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负责人;(7)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态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
6、外省市在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申报条件且在上海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7、论文要求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建筑专业必须是独立)撰写过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报告、总结两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省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在校期间论文不作为评审论文),主送论文须为申报人独立撰写并注明。
8、继续教育要求:
(1)根据《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9号)的精神,本市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申报人员需通过“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获得2学分。
(2)根据市人保局、市科委《关于开展创新知识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沪人社专【2011】399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起,申报者还需通过创新知识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培训和考核。申报高级资格人员需参加基础培训中级班,并获得4学分。
具体信息可以浏览上海市干部培训中心网站:www.21peixun.com ,或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www.sacee.org.cn 。

四、材料要求与下载见下载中心 
(注:申报者按照自己所申报的相关专业材料要求准备材料)

五、对申报者所在单位的要求 
单位应对申报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所填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在第9页“业绩、论文、论著等情况的核实意见 ” 栏内对申报者作为评审的各项主要业绩方面明确写上核实意见,并盖章。凡未写入核实的其他内容在评审时不能作为主要业绩对待。

 

六、申报流程

(1)至上海职业经理人事务所购买一套《申报材料》(内附《申报指南》、《样张一》、《样张二》和受理编号,受理编号一一对应不可重复使用);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2)根据《申报材料》里的要求,将所有申报资料准备好;

(3)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资料递交到事务所,由工作人员审核;

(4)事务所工作人员会操作网上申报,并根据高评委和人社局的要求,通知申报人补充部分材料;

(5)等候21世纪人才网公示评审结果。

七、材料领取及申报时间
材料领取时间:2015年5月4日开始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 ,下午 1:00–16:30)。

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材料递交时间:2015年7月1日~7月30日。

 

八、收费标准

根据人事主管部门规定,本市中高级职称评审须在递交书面材料的同时,全部进行网上申报(中级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专业暂不执行)。网上申报操作较为复杂,并对之后的初审和评审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事务所将在收到并审核申报人的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之后,由专人统一负责操作网上申报。

全部评审流程产生的费用如下:

材料费(整套《申报材料》):      50元/人  (内附《申报指南》、《样张一》、《样张二》和受理编号)。 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评审费:                                      1000元/人

(网上申报)服务费:                   300元/人

服务费(评审通过者领证时支付):200元/人(评审通过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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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5年度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有效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化评审工作,并配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实施,现对2015年度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及依据

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以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考评原则,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作出公正、全面的评价,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依照《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 [1999]52 号)。

二、专业设置

1、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2、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3、日用化学工程

4、建筑设计与施工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中的工程师职务任职条件。

2、申报人具备与申报职称一致或相近的专业,并在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

3、学历和资历要求: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任职资历计算日期至2015年年底。

4、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外,申报人需通过全国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考试。

5、获得国家级奖或省、市、部级奖(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时,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要求。

6、外省市在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申报条件且在上海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7、论文要求:

( 1 )独立撰写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一篇以上(论文无须公开发表,在校期间论文不作为评审论文)。

( 2 )参与编写和本人专业相近的教材或著作,其中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两万字。

8、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工程、农业、自然科学研究等系列中、高级资格评审中增加知识产权公需科目培训要求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创新知识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的精神,申报人员必须通过知识产权公需科目和创新知识公需科目的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 报名请登录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http://www.sacee.org.cn/)。

9、事业单位人员需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推荐申报。

四、材料要求与下载-见下载中心

(注:申报者按照自己所申报的相关专业材料要求准备材料)

五、对申报者所在单位的要求

单位应对申报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所填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在第 8页“ 业绩、论文、论著等情况的核实意见 ” 栏内对申报者作为评审的各项主要业绩方面明确写上核实意见,并盖章。凡未写入核实的其他内容在评审时不能作为主要业绩对待。

六、申报流程

(1)至上海职业经理人事务所购买一套《申报材料》(内附《申报指南》、《样张一》、《样张二》和受理编号,受理编号一一对应不可重复使用);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

(2)根据《申报材料》里的要求,将所有申报资料准备好;

(3)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资料递交到事务所,由工作人员审核;

(4)等候评审结果。

七、材料领取及申报时间

材料领取时间:2015年5月4日开始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 ,下午 1:00–16:30)。

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材料递交时间:2015年7月1日~8月28日。

(建筑设计与施工专业截止时间:2015年7月31日)。

八、收费标准

根据人事主管部门规定,本市中高级职称评审须在递交书面材料的同时,全部进行网上申报

(中级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专业暂不执行)。网上申报操作较为复杂,并对之后的初审和评审

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事务所将在收到并审核申报人的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之后,由专人统一

负责操作网上申报。

全部评审流程产生的费用如下:

材料费(整套《申报材料》):      50元/人  (内附《申报指南》、《样张一》、《样张二》

和受理编号)。 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评审费:                                      600元/人

(网上申报)服务费:                   300元/人(中级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专业暂不执行)

服务费(评审通过者领证时支付):200元/人(评审通过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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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交用人单位,同时附有关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总量调控)
  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照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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