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人社力发(2010)4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人才  户口  细则  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9月2日印发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 
    (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四)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五)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称“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
    (六)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所称“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条件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七)办法第五条第(八)款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发布)的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
    (八)办法第五条第(九)款所称“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
    (九)办法第五条第(十)款所称“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的标准,由投资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经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申办材料 
    (十)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有效合同。
    (十一)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所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明;
    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任证明; 
    3、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办法第六条第(八)款所称“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各受理点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引进人才需提供本市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三)办法第六条第(九)款所称“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或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应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
    (十四)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款所称“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引进人才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证明;
    3、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4、确需暂时落户在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提供同意落户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三、关于申请的提出 
    (十五)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的,由用人单位在网上进行单位信息注册,并填写单位和引进人才相关信息,打印《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并盖章、签字。用人单位备齐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后,到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
    2、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范围。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四、关于办理流程 
    (十六)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负责对申报单位的引进人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审核通过的,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4、公示无异议的,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
续。

    五、户口迁移 
    (十七)按照办法第十二条办理“户口迁移”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引进人才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个工作日后,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关于家属随迁 
    (十八)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未成年子女”,是指16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七、关于户口注销 
    (十九)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八、其他 
    (二十)引进人才户籍落户本市后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本实施细则印发后,原市人事局印发的《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人〔1999〕51号)和原市劳动局印发的《关于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试行意见》(沪劳力发〔93〕18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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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0〕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七)与依据的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九)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十)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十一)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二)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受理)
    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初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条(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引进特殊人才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可不予公示。

    第十二条(户口迁移)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及时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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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发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解决具体的操作问题,据6月17日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消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办法》出台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实施细则》的制订工作,市人大、市政协也对《实施细则》的起草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大力的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7个部门按照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的决策原则和科学民主、保障民生的基本思路,广泛征求居住证持有人和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集中收集网民网上咨询意见,经多次反复酝酿,联合印发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这标志着居住证持有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受理工作进入操作阶段。

《实施细则》依照《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从申办条件、激励条件、申请的提出、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迁入户口、家属随迁、轮候及其他等九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着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条件。
《试行办法》共提出了五项申办条件,《实施细则》对其中三项作了进一步细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实施细则》明确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对于《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并对缴纳镇保是否可认定为缴费年限也进行了明确。此外,对于《试行办法》中关于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规定,也进行了细化。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激励条件。
在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的新时期新阶段,上海正在不断优化“不惟学历、不惟职称、不惟资历、不惟身份,海纳百川聚人才”的人才发展环境。为凸现人才的业绩和能力导向,《实施细则》就《试行办法》中提出的四项激励条件,作了进一步细化。例如,对于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将奖励等级限定为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实施细则》更加明确了对本市远郊地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人才积聚的鼓励和引导,规定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同时规定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对于纳税额及聘用员工达到一定标准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的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何申请、申请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实施细则》对如何申请进行了细化。明确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为持证人员进行办理。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对于《试行办法》列出的7个方面的申请材料,《实施细则》对其中6个方面的材料作了进一步细化。除了部分共性材料外,所需材料根据不同条件可以相互替代。如,对《试行办法》第八条

第四项中“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实施细则》明确了四项可替代的材料。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办理流程的规范化和分级审核的责任制,规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并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为体现申办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申办的透明度,《实施细则》还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即日起,凡符合《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申办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备齐相关材料后由所在单位向注册地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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