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8年度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有效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化评审工作,并配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实施,现对2018年度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及依据 
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以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考评原则,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作出公正、全面的评价,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依照《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 [1999]52 号)。

二、业设置 
1、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2、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3、日用化学工程
4、建设交通类(土建施工、城市管理、房地产)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中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条件。
2、申报人具备与申报职称一致或相近的专业,并在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
3、学历和资历要求:理工类专业,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任职资历计算日期至2018年年底。
4、  对取得以下奖励或入选相应培训计划,但学历、资历等未达到正常申报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在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以破格申报: (1)国家级科学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2)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3)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前三位发明者;(4)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5)列入上海市领军人才“后备队”人选; (6)列入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科研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负责人;(7)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态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
5、外省市在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申报条件且在上海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6、论文要求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建筑专业必须是独立)撰写过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报告、总结两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省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在校期间论文不作为评审论文),主送论文须为申报人独立撰写并注明。
7、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要求,申报高级职称须完成公需科目3科目30学时。

四、材料要求与下载见下载中心 
(注:申报者按照自己所申报的相关专业材料要求准备材料)

五、对申报者所在单位的要求 
单位应对申报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所填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在第9页“业绩、论文、论著等情况的核实意见 ” 栏内对申报者作为评审的各项主要业绩方面明确写上核实意见,并盖章。凡未写入核实的其他内容在评审时不能作为主要业绩对待。

 

六、申报流程

(1)至上海职业经理人事务所购买一套《申报材料》(内附《申报指南》、《样张》和受理编号,受理编号一一对应不可重复使用);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2)根据《申报材料》里的要求,将所有申报资料准备好;

(3)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资料递交到事务所,由工作人员审核;

(4)事务所工作人员会操作网上申报,并根据高评委和人社局的要求,通知申报人补充部分材料;

(5)等候21世纪人才网公示评审结果。

七、材料领取及申报时间
材料领取时间:2018年5月7日开始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 ,下午 1:00–16:30)。

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材料递交时间:2018611~7月26

 

八、收费标准

根据人事主管部门规定,本市中高级职称评审须在递交书面材料的同时,全部进行网上申报(中级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专业暂不执行)。网上申报操作较为复杂,并对之后的初审和评审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事务所将在收到并审核申报人的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之后,由专人统一负责操作网上申报。

全部评审流程产生的费用如下:

材料费(整套《申报材料》):      50元/人  (内附《申报指南》、《样张》、和受理编号)。 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高级申报费(含评审费、网上申报等服务费):    1500元/人

服务费(评审通过者领证时支付):200元/人(评审通过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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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沪人社规〔2017〕43号)

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持证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技能核验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最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材料受理)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材料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七条(积分核定与告知)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第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

第十条(积分有效期)

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并由原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原受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相关积分指标的具体解释)

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

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15年7月印发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1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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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7〕9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  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  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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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经济信息化、司法、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共享)

  本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工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部门之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实现境内来沪人员居住房屋、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居住证》积分、学籍和学历、工商登记、婚姻登记等人口服务和管理相关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五条(居住登记)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六条(主要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生、社会保险、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第七条(载明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第八条(受理机构)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申办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受理与补齐)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信息比对)

  公安部门通过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办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核验。

  第十二条(签发、制证、领证)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签发。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的,制发《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居住证》制作完毕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第十三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办理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第十五条(换领、补领)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换领或者挂失、补领手续。

  第十六条(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基本公共服务)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便利措施)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下列便利: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或者考试、职业资格考试;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九条(动态调整)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持证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主动公开相关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申请条件、基本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为持证人享受各项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积分管理)

  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

  《居住证》积分管理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二十一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等基础指标,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积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积分指标体系的拟定和调整)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拟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指标项目、积分标准以及标准分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积分申请和办理)

  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后,应当将积分材料转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

  第二十四条(转办常住户口)

  持证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政府服务)

  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为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证》和积分、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刁难、推诿、拖延。

  第二十六条(信息保密)

  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境内来沪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

  第二十七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责任)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刁难申请人或者推诿、拖延的;

  (二)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或者为持证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相关待遇时,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在对申请人进行积分或者材料核定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的。

  第二十九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办《居住证》、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法律救济)

  个人和单位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持证人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无法代办积分申请的,持证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

  第三十一条(过渡条款)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办法实施后,《居住证》有效期期满需要签注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已办理积分且持证人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重新申请积分。

  第三十二条(境外人员规定)

  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工本费)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四条(实施细则)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20135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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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256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事(教育)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 77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5号)要求,现就完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基本科目与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按学时计算,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学时将计入本人继续教育档案。其中,公需科目培训一般为30学时。完成规定的公需科目课程学习是评审和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重要条件。

    二、公需科目培训内容与方式。公需科目培训内容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理论政策、技术信息、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等课程。培训方式有现场授课、网络学习等。

    三、公需科目培训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培训一般按照三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学时,三年内需共完成90学时(注:每年为30学时,共三年)的课程学习,其中必修课程不少于4 5个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授课公需科目培训的,一般每天计6学时;参加网络学习的,按网络课件实际学时计算。

    四、公需科目课程开发。在拓展现场授课内容的同时,通过购买、研发、共享等途径开发公需科目网络授课课件,丰富网络授课内容。鼓励本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开展公需科目教育课程培训,培训课程经备案后,由申报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各类公需科目培训课程经认定后,适时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积极推进上海市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线上教育平台建设。

    五、现有公需科目学时折算。本市目前已开展的《知识产权》、《创新知识》、《项目管理》、《工程师公益性讲座》、《经济师继续教育》等课程,在有效期内(一般为五年)可将学分折算成公需科目学时,1个学分计为3个学时。对通过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未超过五年期限的,可分别折算为3个公需科

目学时。

    六、公需科目培训管理与服务。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承担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管理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发及更新公需科目课程,建立公需科目学习平台,协调公需科目项目实施,开展公需科目培训课程备案认定、培训考核、学时统计等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和事业单位应制定相关政策或实施办法,积极开发公需科目培训项目,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培训,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各用人单位要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培训提供便利,制定完善考核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提升。

    七、本市有关公需科目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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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017年7月10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7〕28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30日

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审)委”)组织和管理,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以及国家和本市职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各高评(审)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高评(审)委是负责评议本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社会学术评议机构。高评(审)委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职称政策制定评审实施办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本办法独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绩能力和贡献。

二、高评(审)委组建

第四条  本市根据工作需要,打破行业、系统、区域、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按系列(专业)设置高评(审)委。设置高评(审)委由组建单位提出,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第五条  对于学术性、技术性强,具有专业可比性且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系列(专业),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细化、量化的实施办法,严格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六条  对于职业性、经验性、技艺性较强,具有社会公认性的系列(专业),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参照国家有关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制订明确的审定实施办法,重点考察申报对象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注重创新创造能力,严格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

第七条  高评(审)委组建单位为具有承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工作能力的行业主管部门、人才智力密集的龙头企业或大型事业单位、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高评(审)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市或者行业总体学术技术水平。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数量具备评审能力和水平的专家队伍。

(三)有专门机构承担高评(审)委的组织管理和评审(审定)工作。

(四)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工作制度。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高评(审)委办公室设在组建单位,承担该系列(专业)范围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高评(审)委办公室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高评(审)委日常工作的场地和设施等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长期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审定)任务。

三、高评(审)委专家遴选

第九条  高评(审)委须建立专家库,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学科组(以下简称“学科组”)(含面试答辩组、论文鉴定组等)。高评(审)委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和学科组专家库构成,成员可在全国范围的同行专家中遴选,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  高评(审)委主任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有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人数一般为5~6人。

第十一条  高评(审)委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左右。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专家库中,具有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逐步达到2/3以上。

第十二条  高评(审)委学科组应根据评审的专业范围进行设置。学科组专家库应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专家库中,具有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逐步达到1/2以上。

第十三条  高评(审)委专家库入库专家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恪守职业道德、学术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三)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学术技术水平高、有一定威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认可度以及社会公认度。其中,入选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权专家库的专家,须具有副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入选具有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权专家库的专家,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

(四)愿意承担职称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四条  根据行业特点,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专家进入高评(审)委专家库。组建高评(审)委委员库和学科组专家库时,45岁左右的中青年专家一般应占成员总数的30%以上。

第十五条  对于个别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确因评审工作需要留任的高评(审)委专家,原则上留任不超过一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占高评(审)委专家比例不超过10%。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审)委,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推荐1名分管专业技术工作、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负责人参加高评(审)委专家库专家遴选。

第十七条  高评(审)委专家库专家应按照以下程序遴选:

(一)高评(审)委组建单位根据需要,统筹考虑行业、领域、区域、专业、所有制、年龄、性别等因素,按照本办法,向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等有关单位提出推荐专家的函。

(二)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入库专家基本条件及各高评(审)委设定的入库专家具体条件向高评(审)委组建单位进行书面推荐。

(三)高评(审)委组建单位对推荐的专家进行评估,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学会后,提出推荐入库专家的建议名单。

(四)高评(审)委组建单位将高评(审)委学科组专家库建议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将高评(审)委专家库(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建议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高评(审)委专家库(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名单。

第十八条  高评(审)委专家库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期间如需调整部分成员(含学科组专家),应按组建的程序报批。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专家库,调整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3,专家库专家原则上连任不超过3届。

四、评审(审定)规则

第十九条  每年申报材料送审工作完成以后,根据送审对象的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专家库中抽取若干专家组成执行评审(审定)专家组。

(一)在主任委员库中抽取正、副主任委员2~4名,在委员库中抽取委员若干名,和正、副主任委员一起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高评(审)委。

(二)在学科组专家库中,抽取7名以上专家组成执行学科组。

(三)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高评(审)委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开展面试答辩、论文论著鉴定、专业学术评议、成果作品评鉴、听课说课等评审辅助工作。

(四)为了保证评审(审定)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执行评审(审定)专家组专家时,上一年度的专家应分别保留1/2左右。

第二十条  高评(审)委应按照规定程序,根据标准条件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审核确认。高评(审)委办公室应事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评审(审定)工作准备情况,提供被评审(审定)对象花名册,经审核后,方可召开评审(审定)会议。

(二)执行学科组评议。执行学科组必须有3/4以上应到专家出席才能进行评议。执行学科组对申报对象的评议,采取实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执行学科组负责人在执行学科组评议的基础上,就申报对象是否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写出书面评议意见。

(三)执行高评(审)委评审(审定)。执行高评(审)委必须有3/4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才能进行评审(审定)。执行高评(审)委应充分听取并尊重学科组的意见,在认真讨论酝酿的基础上进行实名投票表决,并写出书面评审(审定)意见。对评审的申报对象须获应到执行委员1/2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评审。对审定的申报对象须获应到执行委员2/3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定。执行高评(审)委的评审(审定)意见及投票结果须填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执行高评(审)委主任委员应在申报表上签章。

五、评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执行高评(审)委委员、执行学科组专家及评审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执行高评(审)委委员、执行学科组专家在履行评议职责前须签订《职称评审信誉和保密责任书》。评审中坚持客观公正,恪守学术道德。有关执行委员名单、面试答辩情况、评议和评审(审定)中发表的意见及表决结果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执行高评(审)委委员或执行学科组专家与参评对象之间有亲属关系的,该成员应回避。执行高评(审)委委员或执行学科组专家与参评对象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应自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  执行高评(审)委中的行政领导须以普通委员的身份发表意见。高评(审)委专家库专家及评审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评审工作,不能向执行高评(审)委施加压力。

第二十四条  高评(审)委专家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严禁参加参评人员或其单位组织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严禁索要、收受参评人员的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实物,参与或帮助他人拉票等不正当活动。

第二十五条  高评(审)委各专家库名单在任期内不公开。执行高评(审)委和执行学科组名单不公开。执行高评(审)委投票情况、评价意见及执行学科组专家评价意见不向个人公开。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实行倒查追责机制和信誉制度。加强高评(审)委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对评审(审定)专家的考核,依据履职情况,实施问责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纪律的高评(审)委专家库专家及评审工作人员,将随时撤换,并追究其责任。对泄密、违反职业道德或严重失职而有损评审公正性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相关违纪行为记入社会征信系统,并责成推荐单位根据违纪行为对其做出处理。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高评(审)委管理相关政策、确定高评(审)委组建、抽取执行高评(审)委,对评审(审定)工作和程序进行指导监督,建立职称评审(审定)工作随机抽查和巡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高评(审)委组建单位(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高评(审)委的管理,做好对评审(审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对高评(审)委专家的培训,保证评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条  高评(审)委自批准组建后,一次未如期开展评审(审定)工作的,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说明。连续二次未如期开展评审(审定)工作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收回该高评(审)委职称评审(审定)权。

第三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职称评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审定)全过程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对高评(审)委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评审(审定)工作程序、纪律规定和相关政策,不按标准或超越专业和范围评审(审定),不能保证评审(审定)质量的高评(审)委,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止评审(审定)工作,收回该高评(审)委职称评审(审定)权。

第三十二条  建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特邀社会监督员制度,对评审(审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社会监督员库,社会监督员从人大、政协、纪检等有关部门,部分高评(审)委组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高评(审)委按照收支平衡、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评审费收费标准。高评(审)委专家库专家、学科组专家、以及评审辅助工作专家代表高评(审)委执行本市职称社会化评审的职责。机关和事业单位组建的高评(审)委,可将执行高评(审)委委员、执行学科组专家、以及评审辅助工作专家的评审费用列入本部门经费预算或项目预算,评审费用一般不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中授课老师讲课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本市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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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7年度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有效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化评审工作,并配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实施,现对2017年度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及依据 
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以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考评原则,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作出公正、全面的评价,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依照《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 [1999]52 号)。

二、业设置 
1、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2、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3、日用化学工程
4、建设交通类(土建施工、城市管理、房地产)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中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条件。
2、申报人具备与申报职称一致或相近的专业,并在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
3、学历和资历要求: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任职资历计算日期至2017年年底。
4、  对取得以下奖励或入选相应培训计划,但学历、资历等未达到正常申报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在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以破格申报: (1)国家级科学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2)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3)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前三位发明者;(4)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5)列入上海市领军人才“后备队”人选; (6)列入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科研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负责人;(7)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态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
5、外省市在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申报条件且在上海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6、论文要求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建筑专业必须是独立)撰写过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报告、总结两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省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在校期间论文不作为评审论文),主送论文须为申报人独立撰写并注明。
7、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必须通过知识产权、创新知识和项目管理三门公需科目(中级班,4学分)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

具体报名事宜,可以浏览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www.sacee.org.cn 。

四、材料要求与下载见下载中心 
(注:申报者按照自己所申报的相关专业材料要求准备材料)

五、对申报者所在单位的要求 
单位应对申报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所填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在第9页“业绩、论文、论著等情况的核实意见 ” 栏内对申报者作为评审的各项主要业绩方面明确写上核实意见,并盖章。凡未写入核实的其他内容在评审时不能作为主要业绩对待。

 

六、申报流程

(1)至上海职业经理人事务所购买一套《申报材料》(内附《申报指南》、《样张》和受理编号,受理编号一一对应不可重复使用);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2)根据《申报材料》里的要求,将所有申报资料准备好;

(3)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资料递交到事务所,由工作人员审核;

(4)事务所工作人员会操作网上申报,并根据高评委和人社局的要求,通知申报人补充部分材料;

(5)等候21世纪人才网公示评审结果。

七、材料领取及申报时间
材料领取时间:2017年6月5日开始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 ,下午 1:00–16:30)。

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材料递交时间:2017年6月15日~7月28日。

 

八、收费标准

根据人事主管部门规定,本市中高级职称评审须在递交书面材料的同时,全部进行网上申报(中级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专业暂不执行)。网上申报操作较为复杂,并对之后的初审和评审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事务所将在收到并审核申报人的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之后,由专人统一负责操作网上申报。

全部评审流程产生的费用如下:

材料费(整套《申报材料》):      50元/人  (内附《申报指南》、《样张》、和受理编号)。 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评审费:                                      1000元/人

(网上申报)服务费:                   300元/人

服务费(评审通过者领证时支付):200元/人(评审通过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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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7年度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有效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化评审工作,并配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实施,现对2017年度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及依据

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以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考评原则,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作出公正、全面的评价,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依照《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 [1999]52 号)。

二、专业设置

1、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2、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3、日用化学工程

4、建筑设计与施工

5、生物与医药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中的工程师职务任职条件。

2、申报人具备与申报职称一致或相近的专业,并在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

3、学历和资历要求: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任职资历计算日期至2017年年底。

4、获得国家级奖或省、市、部级奖(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时,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要求。

5、外省市在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申报条件且在上海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6、论文要求:

( 1 )独立撰写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一篇以上(论文无须公开发表,在校期间论文不作为评审论文)。

( 2 )参与编写和本人专业相近的教材或著作,其中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两万字。

7、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必须通过知识产权、创新知识或项目管理三门公需科目选择二门(初级班,2学分)培训,

并持有合格证书。具体报名事宜,请登录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http://www.sacee.org.cn/)。

8、事业单位人员需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推荐申报。

四、材料要求与下载-见下载中心

(注:申报者按照自己所申报的相关专业材料要求准备材料)

五、对申报者所在单位的要求

单位应对申报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所填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在第 8页“ 业绩、论文、论著等情况的核实意见 ” 栏内对申报者作为评审的各项主要业绩方面明确写上核实意见,并盖章。凡未写入核实的其他内容在评审时不能作为主要业绩对待。

六、申报流程

(1)至上海职业经理人事务所购买一套《申报材料》(内附《申报指南》、《样张》、和受理编号,受理编号一一对应不可重复使用);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

(2)根据《申报材料》里的要求,将所有申报资料准备好;

(3)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资料递交到事务所,由工作人员审核;

(4)等候评审结果。

七、材料领取及申报时间

材料领取时间:2017年6月5日开始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 ,下午 1:00–16:30)。

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材料递交时间:2017年6月15日~8月28日。

(房地产专业截止时间:2017年7月5日

   建筑设计与施工(除房地产)专业截止时间:2017年7月13日)。

 

八、收费标准

根据人事主管部门规定,本市中高级职称评审须在递交书面材料的同时,全部进行网上申报

(中级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专业暂不执行)。网上申报操作较为复杂,并对之后的初审和评审

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事务所将在收到并审核申报人的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之后,由专人统一

负责操作网上申报。

全部评审流程产生的费用如下:

材料费(整套《申报材料》):      50元/人  (内附《申报指南》、《样张》、

和受理编号)。 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评审费:                                      600元/人

(网上申报)服务费:                   300元/人(中级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专业暂不执行)

服务费(评审通过者领证时支付):200元/人(评审通过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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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本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沪人社专〔2017〕115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本市职称制度改革,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完善职称评价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职称评聘申报条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称申报条件确定
  职称申报条件是指申报职称资格评审、专业技术类资格考试、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需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基本条件、岗位条件、学历学位、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专业技术继续教育、论文(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专业技术业绩、获奖专利以及其它相关条件组成。
  本市职称申报条件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市各系列(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由职称评审机构、专业技术类考试机构、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评聘标准制定,一般通过职称评审通知、职称考试通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通知等文件发布。
  本市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和聘任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需具备相应的职称申报条件。
  二、职称申报条件主要内容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二)岗位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1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三)学历学位
  学历学位按照国家教育部或国务院学位办颁布的标准执行,填写需适当区分。
  1.学历。学历分为全日制教育、在职教育(含电视(开放)大学、函授教育、自学考试教育等)。职称申报时应分类填写,如全日制专科、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研究生,在职专科、在职本科、在职研究生等。
  2.学位。学位填写按学位证书执行,其中,硕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职称申报时应分类填写。按招生学科门类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13大类的为学术学位;其他如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专业硕士(MPA)、工程硕士等为专业学位。
  (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是指取得职称资格(或者符合规定的聘任条件)后的聘任时间。
  1.截止时间。申报职称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截止时间计算一般为:上半年申报的,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6月30日;下半年申报的,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
  2.计算办法。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五)继续教育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5号令),申报人员应符合以知识更新为主的继续教育规定科目的培训学时。继续教育的科目和学时计算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论文(含技术工作总结等)
  公开发行的论文一般应发表于省市级及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上。提交时须注明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CN号)、国际刊号(ISSN号)、时间、作者排名、字数等(在报纸上发表的专业学术文章参照执行)。在行业内部刊物发表的论文,一般应为独立撰写。网络刊物发表的论文,应注明刊号、时间,明确作者身份。对部分系列(专业)未发表的论文,提交时应说明本人和他人的成果和贡献。
  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应用型人才的评价可以项目报告、技术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作为论文的替代,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推行代表作制度,提交的代表作应为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的具有代表性的突出成果或作品,须明确个人排名及贡献,并经单位核实。
  职称申报论文材料经查实存在学术造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进入评审程序。
  (七)专业技术业绩
  根据各系列(专业)需要,评审机构可以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要求作为职称申报条件。如临床卫生专业将临床工作量和质量考核作为申报条件;中小学教师将授课学时数作为申报条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师将高新技术成果数量作为申报条件等。
  (八)获奖和专利
  用于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获奖项目一般应为省市(部)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专业奖项,或行业内公认的权威奖项。集体奖项应说明个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贡献。
  用于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专利项目,一般为发明专利,申报人为主要技术研发人员,并且该专利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九)其他
  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市各系列(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同意,评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其它必须的条件作为申报条件。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需要,制定与岗位聘任相关的条件作为聘任条件。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要求
  (一)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进一步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业绩考评、绩效考核在职称评价中的权重。用人单位应认真填写推荐意见,对申报人的业绩水平和工作绩效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以供专家评审时参考。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核实的责任,对其学历学位、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论文论著、奖项、科研项目等情况逐一核实并盖章;未经核实的内容在评审时不予考虑。引导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评以适用,以用促评。
  (二)事业单位缺额证明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本市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务任职资格。在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填写单位核实意见时,应明确本单位是否有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空额。
  四、本市启用《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2017年版)
  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市启用新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2017年版)(见附件1)、《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2017年版)(见附件2)。
 
  附件:
  1.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2017年版)
  2.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2017年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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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有关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专〔2017〕109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本市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经考核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按照相关系列(专业)职务《试行条件》的规定,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如下: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
  4.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取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有关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本市工程系列初级职称实行只聘不评,具体规定如下:
  1.理工类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技术员职务;聘任技术员四年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2.理工类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3.理工类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对于先工作后取得在职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在职学历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一年方可按在职学历计算资历年限。
  其他初级职称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专业),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系列(专业)职务《试行条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参照上述办法开展相应的聘任工作。
  三、有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对艺术、播音、新闻、群众文化等中级职称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专业),各区应加强统筹,探索通过建立联合评审组等方式,为区属用人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提供评价指导。
  对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
  其他中级职称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专业),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系列(专业)职务《试行条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开展相应的聘任工作。
  四、启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2017年版)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市启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2017年版)(见附件)。该表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证明,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考核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该表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续聘或聘任情况发生变化后,均应重新填写。对已使用旧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的,待续聘或聘任情况发生变化后再使用新表。

  附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2017年版)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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